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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
新闻来源:《废橡胶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》 编辑:未知 作者:未知 加入时间:2008-8-25
(财税字[1995]044号)
经国务院批准,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%的煤矸石、石煤、粉煤灰、烧煤锅炉的炉底渣(不包括高炉水渣)的建材产品,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。
二、对企业利用废液(渣)生产的黄金、白银,按照现行对黄金、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,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。
三、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。
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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